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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大股东行为监管细则来了!银保监会: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百万农金人关注的 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2023-03-29

农金眼

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持有农村商业银行10%以上股权的称为其大股东。针对大股东行为,《办法》提出了具体监管规定。如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等。


6月17日,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整合现有监管规定,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对大股东的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三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四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办法》细化了股权管理要求和流程,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开展评估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科学布局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资,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表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司法裁定、行政划拨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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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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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刘文义被“双开”责编:李金津;责校:王峥;责审: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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